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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內煤炭需求的不斷增長,煤炭進口量也不斷上漲,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到進口煤炭貿易中。當前,部分企業因其所簽合同的不合理性,導致各種問題相繼出現,不僅給煤炭檢驗監管工作帶來困難,也不利于國內企業維護自身利益。
國內進口煤炭貿易企業合同簽訂中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缺少檢測項目的拒收值。合同中的拒收值是在煤檢過程中進行品質判定合格與否的重要依據。當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時,合同中的拒收值將作為國內企業與國外發貨方進行談判的主要法律依據。因此,合理的設定檢測項目拒收值可以更好地保障國內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目前,很多貿易合同中無該項內容,如果出現品質偏差較大的情況,國內企業將無法按照合同規定進行索賠。
二是品質指標判定基準不合理。在一般煤炭貿易中,買賣雙方往往以各品質指標的干燥基或收到基作為判定基準,到貨港與發貨港的檢測數據具有較好的可比性。但部分進口煤炭合同對發熱量、灰分、揮發分等指標的規定基態是空氣干燥基。空氣干燥基不僅同煤質有關,而且和空干時的環境溫度、濕度有密切的關系。由于實驗室環境不同,空干的程度不同,到貨港與發貨港雙方的檢測數據不具可比性。譬如:近日,一批進口印度尼西亞的煤炭檢驗結果表明,以收到基低位發熱量進行比較,本港與發貨港熱值相差50kcal/kg,屬正常偏差范圍,而以空干基高位發熱量作比較參數,雙方差距將超過400kcal/kg,折算成金額相差約22萬美元。如果以空干基高位發熱量作為結算依據,較大的差價極易引起貿易爭端,也不利于口岸煤質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是部分品質指標規定不合理。在某一合同中,雙方規定進行0~2mm粒度的測定。臺州口岸的進口煤炭主要是水分含量高且粒度普遍較小的印尼煤。細小的顆粒在高水分作用下極易凝聚成團,而粒度項目檢測所使用的2mm標準篩的篩孔過小,導致煤炭顆粒難以正常通過篩孔,實驗過程費時費力,而且得出的檢測數據也極不準確。
四是未約定采用統一的品質檢測國際標準。近期,在廣州一家企業與國外出口商簽訂的進口煤炭合同中,發貨方采用美國試驗與材料協會標準(ASTM)進行煤炭檢測,而非國際通行的ISO標準。與ISO標準相比,ASTM標準屬地區性標準,在國際煤炭貿易中很少采用。ASTM標準在許多檢測方法上與ISO標準不同,導致按兩種不同方法得到的煤炭檢測結果存在一定差異。
針對上述問題,一方面,檢驗檢疫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幫助企業規范進口煤炭貿易合同的簽訂行為;另一方面,加入此行業的新增企業須盡早、盡快了解行業特點,掌握行業標準、簽約技巧等,以有效地維護國家及自身的合法利益。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資源性商品的緊缺程度日益顯現,在此也呼吁國家相關部門在鼓勵資源性商品進口的同時,對參與煤炭等大宗資源性商品進口貿易的國內企業加大宣傳和指導力度,在合同簽訂等方面應盡快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及要求,以保證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